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應符合之條件

保險業資金 10% 以內
1. 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
2. 訂定前項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5年
3. 第1項所稱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包括有效執行之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架構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類別之識別、衡量、監控及限額控管之執行及變更程序

 

得提高至其資金 25%
1. 符合第1項到第3項(10%以內)之規定
2. 最近1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3. 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4. 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相關說明之完整之投資手冊

 

得提高至其資金 30%
1. 符合前款規定(25%之規定)
2. 最近1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金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得提高至其資金 35%
1. 符合前款規定(30%之規定)
2. 國外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3. 國外投資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建置適當模型分析、辨識或量化其相關風險,並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風險評估情形
4. 最近2年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5.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1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其風險控管範圍至少應包括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得提高超過 35%
1. 符合前項(10%以內)規定
2. 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 35% 之核准已逾1年
3. 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
4.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250 % 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 A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5. 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得提高超過 40%
1. 符合前款規定(超過35%之規定)
2. 最近一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 250 % 以上,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 250%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 A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3. 設有內部風險模型以量化公司整體風險
4. 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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